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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关系

    引子:在清代,清朝统制者通过蒙古王宫贵族和上层喇嘛来实施对蒙古社会的统治,因此这部分人享有特权,而广大的劳动牧民(庙丁)都处于封建社会的下层,受到统制阶级的重重压迫和剥削。


    在清代,清朝统制者通过蒙古王宫贵族和上层喇嘛来实施对蒙古社会的统治,因此这部分人享有特权,而广大的劳动牧民(庙丁)都处于封建社会的下层,受到统制阶级的重重压迫和剥削。


    清代蒙古地区的王宫贵族又按忠顺程度、贡献大小、地位影响划分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一至四等台吉。这些封建贵族中有任公职的,称为管旗王公。例如由亲王到台吉均可任扎萨克之职;未任公职的称为未管旗王公。因此他们的待遇与管族王公有所区别;如未管旗的三、四等台吉可补授。一旗的可办理旗务的职位,戴用二品顶戴,而不任职的三、四等台吉则不能戴二品顶戴。另外,蒙古的亲王至四等台吉,与清朝廷的一般官员相比,执政的官高,不执政的禄厚。如清朝廷正一品的官员,年俸是一百八十两,十斛,而蒙古的一般亲王则年俸二千两,此外,内外扎萨克蒙古的一至四等台吉的顶戴服色及坐褥,与内地的一至四品官的顶戴官服坐褥相同。皇清职贡图、伊犁等处台吉


    1648年(顺治五年)时,清朝廷又规定蒙古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每年的公年节来京朝觐,称为年班,并且在朝见时会得到清朝皇帝的赏赐,其实这也是清廷为了进一步笼络和感化蒙古王公们的另外一种政策措施。


    蒙古王公的特权受到清朝律法的保护。在清初的时候,蒙古王公误杀或故意杀死平民的话得以罚牲畜作为惩戒,而普通的平民只要中伤王公就会被罚牲畜。


    清代蒙古社会中的统治阶级除王公贵族外,还有享有与扎萨克王公同等特权和待遇的上层喇嘛,他们被赠予活佛、呼图克图等封号,给予印信,确认他们的地位及特权,同时免除他们兵役和赋税等义务。达赖和班禅是宗教界的最高首领。象这样地位较高的上层喇嘛也与扎萨克王公一样,要每年进京朝见皇帝,得到赏赐。


    无论是封建王公贵族还是上层喇嘛,他们都是清代蒙古社会的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占有牧场牲畜或寺庙土地和草场,同时也利用他们手中的特权统治、压迫和奴役着广大的劳动牧民。


    在蒙古地区的广大劳动牧民又分为三个阶层:阿勒巴图(牧民)、哈木济勒噶(随丁)和沙比纳尔(庙丁)等,他们是蒙古社会中受压迫的阶级,牧民不但要向所属旗的扎萨克和王公台吉们缴纳赋税,还要服兵役。而随丁和沙比纳尔只要向僧俗封建主服劳役即可。


    此外,广大牧民在政治上还要受到一定的压迫,牧民不得随意越界放牧和打猎,不得私自到内地活动。越界逃走者,要由本旗扎萨克在三日内送交理藩院审处,抓住逃跑者,鞭一百;在蒙古地区的牧民要探亲访友或经商贸易时,必须征得本旗王公贵族台吉们的同意。另外,法律上还规定,奴仆杀死主人者要凌迟处死,而主人杀死家奴或属民则只罚俸一年,罚牲畜给死者家属。


    因此,清代穷苦牧民和随丁、庙丁的生活是非常贫穷的,尤其是生长在草原上的牧民,靠天吃饭,如遇到天灾,生活的贫困潦倒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