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游牧到定居:草原牧区放牧制度变迁与评价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敖仁其
内蒙古草原退化、沙化己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导致草原退化的诸多原因中,放牧制度不合理占有突出和显著的地位。长期以来,对科学地评价、继承传统放牧制度中科学合理成份,有认识上的偏见和误区,其中包括放弃了有利于牧草再生的轮牧制度,维系与草原共生的畜群管理制度等游牧制度中科学合理的成份。这一进程也伴随着悠久独特的游牧文化的逐渐消失。
放牧制度的基本形态--游牧规则。
游牧规则是古代蒙古人在长期的牧业生产活动中逐步演化而成。牧民通过长期的经验观察,认识到轮换使用草场,可避免对局部草场的破坏,而实现大范围草场的可持续利用。这一游牧规则逐步成为多数牧人自觉自愿遵守的规则系统。游牧规则一方面体现了草原"五畜"("马、驼、牛、山羊、绵羊")与特定草原生态地貌、植被的和谐与互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牧人与牧人之间在利用共有草场中的民规俗约(包括独立、交叉、共同利用草场中的界线和规则)。季节性的(冬、春、夏、秋)放牧迁移单位一般由一个生产作业组或称"阿寅勒"的若干家牧户组成。"阿寅勒"还可进一步分成更小的游牧单位--"浩特"。"浩特"成员一般由直系血缘关系或最亲密的朋友组成。他们构成最密切的劳动协作关系,包括共同放牧管理,制定游牧路线计划,共同销售畜牧产品、剪羊毛、盖棚圈等生产经营活动。
游牧到定居。
游牧是历史上中国北方牧区放牧的主要方式。由于历代游牧民族的更迭和社会发展,游牧方式略有不同。解放以来,放牧制度的主体格局由传统的游牧方式逐步向定居游牧、定居移场放牧、定居划区轮牧制度转型。解放初期,乌兰夫根据内蒙古当时的现实情况,创造性的提出牧区经济发展政策(同全国不一样),对于今天的牧区经济政策和制度创新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1948年7月,乌兰夫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按盟旗行政区划内,草原牧场一切牧人放牧自由"。195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出"在游牧区应该逐步做到定居移场放牧,在牧场狭窄的地区应该做到定居划区轮牧"。大约经过10年时间,在游牧区初步实现定居游牧。1956年,开始提出定居移场放牧的要求。到60年代中期,在内蒙古地区延续几千年的游牧方式,已基本被定居游牧或定居移场放牧所取代。
游牧到定居的主要原因:游牧空间被挤占并向北迁移。
20世纪初时,内蒙古畜群规模曾接近7000万羊单位(大畜平均折算为6个羊单位),其中牛、马、骆驼大畜合计1200万头,山羊、绵羊小畜合计800万头。从20世纪20-40年代,由于国内战乱和日本侵华导致内蒙古畜牧业大萧条5。到解放初期,畜群规模下降到2600个羊单位(1950年,2621.8万个羊单位,见日历年度表)。
5CarolineHumphrey《TheEndofNomadism》thewhitehorsepressBritishNo.45-46,1999.历史上的载畜水平(不是按平均草原面积计算,而是按不同区域的不同草地生产力计算)充分佐证了内蒙古草原退化的直接原因不是牲畜超载过牧,而是大量的优良牧场被开垦,即高生产力、高载畜水平的东南部牧场逐渐消失,原有的游牧空间被挤占并向北迁移,原有的草畜平衡被打破。
由于人口多、牲畜多,户均草牧场面积小,承包到户的草牧场面积不能满足牧草再生-轮牧的起码规模条件,导致对草牧场的强度、重复利用,成为草牧场沙化、退化的新的制度原因。要想突破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当然不能全盘否定草牧场承包制度在明晰产权制度方面的功绩,而问题的核心是要设计一种产权制度:即规避的传统经济的产权模糊和"公共地悲剧",又要保证草原牧区的基本生态特征-非平衡草原生态系统所必须的轮牧-休牧制度。
我们提出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保证轮牧-休牧制度能够运行的草牧场面积,这一面积的确定是由草原科学研究基础上的、明确产权界线的外在制度设计。在符合轮牧-休牧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草牧场面积内可以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济,也可以是股份制牧场。
保证轮牧-休牧制度要减少牲畜头数,部分牧民【有选择性地逐步退出】放牧畜牧业.政府要提供配套政策,使牧民的生活水平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