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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游猎历史


    
      
     鄂伦春族的游猎历史
     据史载,在17世纪中叶以前,鄂伦春族主要分布在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直到库页岛的广大地区。自从17世纪40年代,沙皇俄国开始侵略我国黑龙江以北广大地区。1653年,鄂伦春族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大小兴安岭中,即北纬约49度以北,从大兴安岭以东至小兴安岭之间以针叶林为主的广阔森林地带。据1917年有关调查资料统计共有鄂伦春族人约4111人。解放后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鄂伦春族人口共有2256人。在现在的鄂伦春自治旗境内,解放前只有鄂伦春700余人,而这里的土地面积却是59800多平方公里,也就是说,85.4平方公里才有1个人。早期是以“乌力楞”为单位集体狩猎解决衣食问题,剩余产品不多,同外界没有发生交换。这种狩猎组织是非常古老的,大概在鄂伦春族中至少延续了几千年甚至更长。后来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枪支和马匹的使用,“乌力楞”由血缘关系的家庭公社发展为地缘关系的地域公社。但直到解放初,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而未跨入阶级社会。鄂伦春猎民游猎地域,大体是以大兴安岭山脊为限,同岭西饲养驯鹿的鄂温克猎民地域互相分开。因为岭东的自然环境不生长驯鹿专门食用的“恩靠”和“来为特”等藓苔类植物,不适宜驯鹿生存。鄂伦春族从黑龙江以北迁来这里以后,因驯鹿灭绝,大部分猎民只能步行在原始森林中游猎,一部分被清朝编入八旗为兵的鄂伦春人,由政府发给马匹。骑马的鄂伦春人被称为“摩凌阿鄂伦春”。而在山中步行游猎的鄂伦春人,则被称为“雅发罕鄂伦春”。
    


      
     到了1750年,鄂伦春人巳经开始有了枪支。随着火器的传入,狩猎技术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猎民必须以猎品换取火器和火药,这就要求猎民必须同外界的商人发生贸易。而当时的猎民同商人贸易不可能是“等价交换”,很难得到公平的交易。清初,方式济《龙沙纪略》一书记载康熙年间“以貉易釜”的事实,猎民要买铁锅,必须按铁锅的大小装满一锅貂皮,才能成交购得这口铁锅。由此可见,鄂伦春猎民狩猎技术的变化,使猎获品增加,然而猎民的生活却依然如故,很难积累剩余财富。可见生产技术的变化并未能立即引起鄂伦春游猎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始终没有跨入阶级社会。更加之,千万年以来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深层意识观念制约着猎民,即或是对新技术的接受,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于1961年9月曾到鄂伦春自治旗访问猎民,在其《内蒙古》一文中指出:“要改变一种陈旧的生活方式,那就要触犯许多传统的风俗习惯。而这种传统的风俗习惯对于一个古老的民族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改变全部的生活方式会要遇到困难,据一位鄂伦春的老猎人说,甚至把狩猎用的弓矢换为猎枪这样简单的事情,也曾经引起反对。反对的理由是火器有响声,打到一只野兽,惊走了一群,而弓箭就没有这种副作用。但是新的,总是要战胜旧的,现在不仅鄂伦春族的猎人,甚至鄂温克族的猎人也用新式的猎枪装备自己。”
     而且在鄂伦春族的狩猎过程也有禁忌,比如在出猎前不许说一定要打到几个什么野兽,如果这样说了,就会什么也打不到;打到大野兽扒五脏时,心脏和舌头要连着,煮的时候也要这样,只有到了吃的时候才能割断,否则就打不着野兽了;吃完犴肉后,骨头不能随便乱扔,必须将犴骨拣起来,扔到河里,如果被狗或野兽吃了,对狩猎也很不利;出猎时不打雁,否则对夫妻感情不利,因为雁雌雄总在一起,如打死一只,另一只就变成孤雁了;对猛兽不能直称其名,对熊称“老爷子”而对老虎则称其为“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