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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味独特的婚姻制度


    早在12世纪以前,蒙古人就有了个体的家庭组织。《蒙古秘史》有关与成吉思汗祖先的事迹实际上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线索展开的。在古代蒙古人,一般家庭大体上都是由双亲和子女构成的。已婚子女分别另建新居,单独生活。但幼子例外,他们即使已婚也要和父母住在一起,并有继承父母主要财产的权利,按蒙古人的习惯,幼子是炉灶的守护者,称之为“额毡”,即主人,家主之意。又称“斡惕赤斤”,意思是“灶君”。同一氏族内部不允许通婚,男子之只能娶外部落女子为妻。而嫁到该氏族的妇女,如果丈夫死了,只能改嫁丈夫的近亲为妻,不能另嫁外氏族。这种制度在蒙古族内部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近代才逐渐消失。

    13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大的变化,但家庭与从前相比并没有什实质性的变化。普通的游牧民族,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多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的情况。据说成吉思汗一生后妃达“五百左右”,有很多的妻妾都没有详细的记载,有的生了孩子却不知道其母亲是谁,因为这些妃子大多是成吉思汗在征战中掳掠而来。多妻的贵族之家,每个妻子都有各自的幕帐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妾的帐幕中吃喝住宿。

    蒙古族的娶亲程序,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的等。蒙古族各部婚俗的大体程序是一致的,不过由于地区和和习惯的差异,各地的婚俗又不尽相同,各部有各部的特色这也体现了蒙古族神秘。

    蒙古族的婚俗除了上面所说的多妻婚之外,还有抢婚,入赘婚,收继婚等。抢婚是古代婚俗的遗留;入赘婚习俗是男子到女子家中服役为结婚条件,服役期满方可携妇同归。收继婚俗,就是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此外,部分地区还有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蒙古族是个很讲究道德的民族,所以在婚俗方面也有很多比较严格的规定。蒙古族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双方都要被处死,倘一般平民与贵妇通奸,出了奸妇奸夫要被处死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保留一人之外,余者全部处死,然后将其妻女财产全部散给其他众部,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奸夫知罪潜逃的,便告其首领科罚七九牲畜,倘是因奸私相继出逃被缉获,则将其拘回。据说岱总汗脱脱不花就因发现其妻阿勒塔噶纳与塔剌沁的哈勒察私通,他便将哈勒察处死,将妻子割去耳朵和鼻子遣送回娘家。虽然说蒙古族的这些处罚措施某些方面是有些残忍,但对于保持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无疑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相对于它们所处的那个年代来说也不失为一种良方,当然现在我们肯定不会提倡这种酷刑的,而且我们现在的法律也是比较健全的,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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