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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家业幼子继承制


    在牧业家庭中蒙古人一般都实行“幼子继承制”,这是因为长子或其他子弟在结婚后均另立新包,用汉话来说是“成家立业”了。也就是可以单独撑起一个家庭了,而幼子呢,一般就是不再另立新包了,只要其继承父业就可以了,父亲的主要财产及父亲住妻子的帐幕及屯营,都由幼子来继承,所以幼子被称为“额毡”,即家主,主人。又因幼子是炉灶的守卫者,也称之为“斡惕赤斤”即“灶君”据载,当年成吉思汗将总数为129000的蒙古兵的101000人遗留给四子拖雷,以及成吉思汗直接统治的蒙古高原中部地区,而其他儿子各得到4000人。

    在农业家庭里,不全是实行幼子继承制,有的也实行长子继承制,由嫡长子孙继承,传至百代,分长幼尊卑的意识。长子独享对别子的继承和祭祀权。据《蒙古秘史》载:成吉思汗对兀孙老翁说:“蒙古的管制从来是别乞那颜为尊,由于长支的人应当为别乞的惯例,可以封巴阿邻的长支兀孙老翁为别乞。被封为别乞的可以穿白袍、骑白马、坐于上屋……”这就是蒙古社会的“别乞”制度,即:萨满、巫师及酋长,是由长子承担的。

    那么在无子或是夫王子幼时,其家庭财产是怎么进行分配的呢?其家产应由谁来继承呢?对此,蒙古族也有明确的规定。

    蒙古族历来只承认血亲在家庭中的合法继承地位,所以他们极重视后代的延嗣。如果以家庭中无子嗣可以延续,则可以从同族中或亲戚中抱养继子,但过继他人之子,必须是先同族,后亲戚,如果同族和亲戚中都找不到合适的,则可以从非亲族中过继。不过贵族(台吉)为保持他们的血统,是不允许哦他族中抱养继子的。这些过继以后的孩子,和亲子一样享有继承权。

    在无嗣又无抱养继子的情况下,在继承家产的问题上,蒙古族也有规定。其财产的继承顺序是:胞兄弟,亲生女儿、叔伯兄弟、养老女婿、最后是远亲族外甥。在这当中,妻子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但是也必须留给其一部分财产。而妾所生的子女就不一样了,他们无论男女都没有继承权。此外,若是一女子已订婚而未出嫁,遭遇父母双亡,则也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份财产而出嫁,如果是已经结婚的女子就不一定了,要得也是很少的一点。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在死后无任何继承人来继承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除部分留给未亡人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寺庙或是归其所在的旗仓;若是有妻室在,则其妻子也要转赠别人。公、台吉(贵族)、葛根(活佛)死后,无子嗣继承的,除部分留给未亡人外,其余财产则归其主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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