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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方游牧民族/历史/蒙古族历史/清代蒙古/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政策/正文


其他统治措施


    敖汉部 喀喇沁 巴林右旗 奈曼旗 敖汉旗 翁牛特旗 土默特左旗

    清朝对蒙古地区统治除通过政治、法律等手段外,还通过以下方式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

    (一)、联姻:早在努尔哈赤时代,就非常重视同蒙古部落贵族之间的联姻。为了更好地笼络和争取蒙古封建主,满蒙联姻成为清朝统治者对蒙政策的一项长期措施。

    1612年,努尔哈赤娶科尔沁部台吉明安的女儿为妃。1614年,内喀尔喀札鲁特部汗内齐的妹妹嫁与努尔哈赤的五儿子莽古尔泰,四子皇太极娶科尔沁部落诺延莽古思的女儿为妃,十子德格类娶札鲁特部台吉额尔济格之女。

    据统计,皇太极后妃中庶妃以上有九人,其中蒙古后妃就有六人,而且他的两位皇后,孝端文皇后和孝庄文皇后都是蒙古科尔沁部人。

    同样,满族的公主及宗室之女也有很多嫁给蒙古的王公贵族。1617年,努尔哈赤将达尔汉巴图鲁郡主逊戴嫁给蒙古内喀尔喀巴岳特部的恩格德尔台吉为妻。1629年,把哈达公主嫁给敖汉部索诺木杜棱。1633年皇太极将长女固伦公主嫁给敖汉部索诺木杜棱之子班弟。据统计,清代满族皇室公主下嫁蒙古族的人数达三十多人。

    此外,在联姻过程中,还形成了备指额驸的制度,备指额驸是将蒙古部的旗王、贝勒、贝子、王公之嫡亲子弟以及公主所生的子孙内,年龄在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的聪明俊秀者,呈报理藩院,以备额驸之选,但是备指的范围仅限于与清朝有密切关系的科尔沁五个旗、喀喇沁三个旗和巴林右、奈曼、敖汉、翁牛特、土默特左旗等十三旗。

    (二)、封禁政策:清朝统治者为了防止蒙汉两族人民联合反抗,制定了许多封禁政策。

    首先,禁止蒙古各旗之间人民越界往来,否则要进行处罚。如雍正年间规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王公及阿勒巴图等时关者,皆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杀虎口出入,入关时登记人数,出关时仍照原数放出,而且除以上六个关口外,不得从其他关口出入。

    其次,禁止蒙古人学习和接触汉文化。如道光年间规定:蒙古人只准以满州蒙古字义命名,不准取用汉人字义,而且还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不准请内地书吏教读,或充书吏,其公文量词也不得擅用汉文。

    第三,禁止内地人出关种地和经商,内地出关经商者必须持有理藩院发的票证,而且限定一年期限,不准滞留各部娶妻生产,不准取蒙古名字等等。

    以上这些措施,其实都是清朝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采取的措施,但同时却阻碍了蒙汉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限制了蒙古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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