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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方游牧民族/历史/蒙古族历史/清代蒙古/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政策/正文


盟旗制度


    清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统治蒙古,对蒙古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最突出的是实行盟旗制度。旗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札萨克的职责是按照清廷所赋予的权限,负责处理旗内行政、司法、赋税、徭役、军事、贸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务。札萨克下面还设一些官职,辅佐札萨克处理事务。

    协理台吉,协助札萨克处理旗务,札萨克因故缺席时,协理台吉可以代行其职,协理台吉由札萨克从旗内王公台吉中选拔,经盟长呈报理藩院,由皇帝任命,实行终身制但不得世袭。每旗协理二人或四人不等。

    管理章京:协助协理台吉管理旗务,其职权仅次于协理台吉,它无权代理札萨克,管理章京从旗内闲散台吉中选拔,经盟长斟酌任命,无需经皇上批准,管理章京只设一人。

    梅伦章京(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军事事务,受协理台吉和管理章京的监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萨克王公决定,不需经过盟长批准,一般不是十个佐领(苏木)的旗,只设章京一人,十个佐领以上的旗设二、三人。

    参领:是旗属下军事单位的军事长官,协同军事梅伦分管本旗军事事务。它由札萨克王公、台吉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每五佐领或六佐领设一参领(扎兰)。

    佐领(苏木章京):管理本苏木的司法、赋税征收、服役、编制兵员等事务,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佐以下分户,每十户设“什长”一人。

    清朝将札萨克旗分为内、外札萨克,统称为外藩蒙古。

    除札萨克外,还有总管旗和喇嘛旗,总管旗是清廷的直辖领地,不设札萨克,不实行会盟,由清廷委派总管进行管理,总管旗设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绕骑校、护军校、亲军校等官。总管旗的土地除指定游牧外,还用于驻军、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担劳役、兵役、充当牧丁。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庙领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区的喇嘛旗有: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扎牙班第达呼图克图旗。苏青珠呼图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青海察汉诺们罕旗、锡()图库伦札萨克旗。

    喇嘛旗的政治地位与札萨克旗相同,它们互相之间不能干预对方的旗务。喇嘛旗属下的徒众和平民对本旗的上层喇嘛有劳役和赋税的义务,但免除了对外所负的兵役、徭役和赋税。

    清朝统治者还通过制定的《理藩院则例》和《大清会典》等,对旗与旗之间以及旗与内地之间设制了诸多限制,例如:旗与旗之间划定牧场,不得私自越界放牧和打猎;蒙古王公贵族进京要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和关口;限制蒙古从内地购买武器,需要购买的话要经过批准但要限量;蒙古地区不得收留外逃之人等等。上述这些限制和规定,无非是阻碍和限制蒙汉以及各族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防止蒙古封建王公贵族势力增强,影响清廷的统治。

    会盟与盟:盟是由蒙古的会盟演变而来的,明代蒙古就有会盟的传统,凡遇重大事情,都要采取若干部落或兀鲁斯会盟协商的办法解决。崇德年间,清廷设旗编佐后,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便设立了盟,它是通过若干个旗定期举行会盟来实现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时间多为当年的六、七月份。会盟的主要任务是:“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台,编审丁册”每届会盟时,由各部、旗札萨克王公率领本旗所的贵族兵丁携带军器、马匹参加,不得迟误,否则受到严厉处罚。会盟时,清廷要派钦差主持特定的仪式。

    各盟设盟长一名,雍正六年开始设立副盟长一名,盟长与副盟长的人员从各旗的任职的札萨克和闲散的王公、贝勒中选拔,由理藩院呈递皇帝报批,任命盟长后要颁发给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另外,还设有帮办盟务的一到二个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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