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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蒙古族的社会结构 明代蒙古地区也是封建领主制,只是元代之后,蒙古大汗的权威衰落,实际上大汗只是诸领主中的一个大领主而已。自达延汗征服右翼,统一蒙古本部后,形成了明代蒙古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
在明代蒙古的社会组织当中,大汗代表亦克蒙古兀鲁思,是全部领地和属民的所有者及支配者,他可以进行土地分封,达延汗时期的分封诸子就是这种权力的体现。
此外,大领地称为“兀鲁思”,也称土绵或万户,它由大的部落集团构成,如东蒙古的鄂尔多斯、土默特、永谢布、察哈尔、喀尔喀和兀良哈等,又如十六世纪至十七世纪的卫拉特的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和土尔扈特等。作为部落集团的土绵,还有不同的层次,血缘相近的领主或领地相邻的土绵常常结成各种关系。
兀鲁思又可分为一个或多个鄂托克,鄂托克就是某个领主控制下的一定范围的领地、一定数量的属民所形成的经济、政治实体。如东蒙古土默特等,所有的蒙古人都要加入一定的鄂托克,各托克内的属民不能擅自迁往其他鄂托克。
在军事上,鄂托克自成一军,又称和硕,也就是旗。鄂托克万户下的军事单位。
鄂托克的规模大小不一,在鄂托克中,又有爱玛克,爱玛克有时由若干个爱玛克组成,有时一爱玛克就是一个鄂托克。鄂托克与爱玛克又是由“阿寅勒”(牧户)组成,这是最基础的经济单位。鄂托克的领土掌有领地的实际所有权和分配权,作为兀鲁思的大领主要想真正掌握住鄂托克领土,取决于他的实力与才干。
另外,在封建割据时期,大封建领土之间会有一种会盟叫做“楚固拉干”,它并不是一种常设机构,通常开会场所也不固定,要由参加会议的领主们事先商定地点,它的规模也可大可小,有时是一个兀鲁思和几个硕之间的,有时是几个兀鲁思之间的,有时甚至是全体蒙古封建领主之间的,这种集会主要商讨各领主之间的领地关系或是通过一些法令法典,这些决议结果对所的参加会盟的领主都适用。
总之,明代蒙古的社会结构就是由阿寅勒为基础,形成鄂托克,再由鄂托克形成兀鲁思,由兀鲁思再 亦克蒙古兀鲁思,这是明代蒙古的典型封建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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