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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蒙古的阶级关系


    明代蒙古人除奴隶外,被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享有特权的世袭贵族领主;一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平民(蒙语:哈剌抽)。

    封建的贵族领主是统治阶级,在蒙古社会中享有特权,他们有自己的领地和属民,并且采用世袭制。他们一般都拥有额毡、诺颜、太师、太保、知院、宰桑等称号。汗是大兀鲁思的领主,大封建主是土绵的领主,小封建主是鄂托克——和硕的领主。达延汗之后的蒙古本部,大领主大都是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后裔。

    领主管理其领地内的一切事务并且是他属民的主人。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具有赋役(蒙古语:阿勒班)的义务,包括参加军事、行政和司法会议,参加出征和向领主纳贡的义务。

    除了封建贵族领主外,还有一部分上层平民,即富户或是失去领地的前贵族,他们被称作“赛音洪”,他们是封建阶级中的低阶层,封建官僚集团是它的主要部分。

    另外,明万历之后,藏传佛教的“黄教”传入蒙古,寺院中的高级僧侣也拥有了领地和属民,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之中的大部分就出身于统治阶级。

    明代蒙古的被统治阶级包括平民(蒙古语:阿拉特)和奴隶。

    奴隶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阶级,他们一般充当家庭仆役。奴隶是继承的,他们的来源一种是世袭的家奴;一种是由于惩罚而充当奴隶的人或由于战争而从别族俘虏的人口。

    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处境十分悲惨。在俺答开发丰州川时,一些奴隶曾被集中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农奴,比奴隶的地位稍有提高。黄教进入蒙古后,寺院中的高级喇嘛也可拥有自己的奴仆。

    比奴隶境遇稍好一些的是平民(蒙古语:哈拉抽),他们与封建领主之间有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不能随意离开自己的领主和领地。但封建主可以将他们出让或赠送给他人。平民是蒙古社会的基本生产阶级,他们对封建领主有赋税的义务,他们虽然有少量的牲畜,可以游牧,但是却不能走出其领主的领地,而且他们所要承担的赋役义务是非常繁重的,不但要为领主放牧牲畜,而且还要定期向领主缴纳牲畜或畜产品,一些妇女还要充当差役听从使唤,还要制造兵器,战时要出征。这重重地压迫使他们的生活大都很贫穷。

    平民按照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上层为富户,他们或是比较富足,或是失去领地的前贵族,可以拥有奴隶和较多的牲畜,有时甚至可以成为大封建主和官员,但是必须向领主承担赋役义务;中层是普通牧民(蒙古语:敦达洪),他们不能当官,但有一定数量的牲畜,自给自足,他们是兵役的主要来源,战时装备精良,成为骠骑兵、胄甲兵;下层是贫苦牧民(蒙古语:哈剌洪),他们只有少量牲畜或没有牲畜,是劳役的主要对象,战时充当一般骑兵。

    明代蒙古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经常会引起人民的反抗。逃亡时他们反抗的主要形式,虽然大多最后被镇压,但这些充分说明了蒙古内部的阶级斗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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