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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方游牧民族/历史/蒙古族历史/元朝的兴衰/正文


畜牧业


    元代时部分农业区域牧业区相结合,改善了畜牧业的条件,使畜牧业有了一定发展。

    元代大量开辟牧场,扩大牲畜的牧养和繁殖,而且将牧场分为官牧场和私人牧场两部分。官牧场一般是大汗及各级蒙古贵族们的共有财产,官方牧场归国家所有,一般都水草肥美。官牧场的饲料由地方官府无偿供应。元朝曾在全国设有十四个官牧场。而且元朝早已打破了“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的界限,在中原很多地方都设有牧场。私人牧场则是元朝诸王分得的私有牧场,私人牧场又随着贵族们的扩占不断增大。

    元朝设置了完善的养马官制,1263年,忽必烈设置了群牧所,隶属太府监,掌管牧马及尚方鞍勒,1279年改为尚牧监,1282年改为太仆院,其间又几经易名,到1287年改为太仆寺,专门管理畜牧业,所领国家的十四个牧场。太仆寺之外又设尚乘寺,掌管皇帝鞍辔舆辇,还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喂牲畜的粮草。元世祖出猎图

    另外在牲畜买卖方面,设有“和买牲畜”的制度。和买马是按规定的马价由官家购买,但实际上管家只付少量的钱财,相当于征收马匹。“和买牲畜”的目的是为满足了军事出征、守卫边疆和赈济灾民的需要。“和买牲畜”在元顺帝时达到顶峰,说明当时蒙古草原上的时局动荡,战马需求量大,而牧场中的马匹已越来越少。除了“和买牲畜”外,元朝还采用“刷马”来强制征收马匹。在元代,“和买马”和“刷马”这两种不同的征收形式是交替使用的,事实上蒙古封建主更多的还是采用后一种方式。

    元代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来保护畜牧业,如禁止私杀马匹,马匹由于衰老或疾病不得不杀死时,要当众检验后才可杀之;对于偷盗驼马牛驴骡者,取一陪九,偷盗不同牲畜处以不同刑罚,如偷马者初犯为首者要杖八十七,徒期为两年,从者杖七十七,徒期为一年半。对于偷盗牲畜者,再犯要罪加一等。

    元代牧人的分工更细,有骒马倌、骟马倌、山羊倌、羊倌等等。而且牧民的牧养技术也有相应提高。因此元代的畜牧业有了相应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也具有不稳定性,尤其是在遇到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畜牧业就会受到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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