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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方游牧民族/历史/蒙古族历史/元朝的兴衰/正文


元朝的土地关系


    元朝的土地,从占有形式上,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

    官田即官府或王室占有的田地和国家所有无主荒地以及由官府组织耕种或由民户承种缴纳官租的田地,官田为国家所有,不得私自买卖。官田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场、牧地以及皇帝赐与贵族、官僚、寺院的大批赐田;民田是指官僚地主、一般富户地主、寺院及自耕农占有的民间土地,民田须向政府交纳田赋,可以自由买卖。街市图

    元朝统一金国后,官田的来源主要是金、宋两朝的官田,另外,还有一些没收的官员的田产及直接占有的民众的私田。由于长期游牧生活的习惯,因此元朝时在军队驻地周围都要开辟牧场以供养马。致使许多农田被占用,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沦为佃户,而蒙古贵族以及色目贵族等除了得到朝廷赏赐的职田和赐田外,还经常通过战争争夺土地。因此封建统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自耕农越来越少,出现了严重的土地集中的现象。

    由于自成吉思汗以来蒙古统治者就利用宗教作为统治人们的辅助手段,所以元朝寺观的土地财产是通过封建国家的赏赐、私人捐赠和种种巧取豪夺的方式获得的。元世祖时曾赐大圣万安寺京畿良田一万五千亩。在泰定帝时曾有“江南民贫僧富”之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元朝时期寺院地主对人民的残酷剥削以及民众的贫困生活状况。

    另外,元朝实行的领地制度,具有人身依附特征,封地内的居民不得擅自流动,否则要受到重罚。这虽然是将蒙古特有的习惯是与中原固有的制度结合起来的一种产物,但事实上却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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