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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方游牧民族/历史/蒙古族历史/元朝的兴衰/正文


元朝的制度


    蒙古汗国是奴隶制社会,奴隶主贵族发动战争的最大目的就是掠夺财富与土地,随着蒙古的几次西征行动,统治阶级接触到了更高级、更文明的社会制度。进入元朝之后,虽然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元朝灭亡,但是这时已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奴隶制已处于逐渐解体的阶段,在社会生活中已逐渐失去了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封建制度则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许多的奴隶主贵族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阶级,这种封建化使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地巩固和发展。

    忽必烈汗年轻时代就结识了许多中原的文人志士,在他的幕僚当中有很多都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因此元朝建立后,忽必烈接受了汉人的许多建议,吸取了历代中原统治阶级的经验,使国家机构逐渐趋于完善。

    元朝的中央机构主要有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组成。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领左、由各三部,掌管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务。御史台掌管督察之务。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行省制。中书省与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当时全国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山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置于山东、山西、河北、内蒙古则称为“腹里”,作为特区,由中书省直辖。在这些地方都要设置达鲁花赤一职作为最高长官。在一些民族地区,还设置了招讨司、安抚司、宣抚司等职。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免权在中央。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是中央集权得到保证,而且行省制对后世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元朝的军事制度由保卫京城的侍卫亲军和镇守全国各地的镇戍军两大系统组成除此之外,还有不出戍其他地方的乡兵。侍卫亲军除保卫京城的安全外,隶属于枢密院,有战事时还可抽调作战;各地镇戍军也都隶属于枢密院管理。

    元朝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1271年建“大元”国号之前,一直参用金朝的《泰和律》。1271年,元朝下令禁用《泰和率》。之后元朝历代都在不断地修订其法律制度,陆续颁布了各类性质的法典:如《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经世大典》等。但是随着颁布的格律越来越多,反而出现许多问题。

    元朝的律法将各族人民划为四等:一等为蒙古人,二等为色目人,三等为汉人,四等为南人(元南宋境内各族人)。其中蒙古人与色目人享有各种特权,而汉人与南人的地位却极为低下,因此元朝的律法带有民族压迫色彩。

    元朝的赋税制度是南北各异。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科差主要包括丝料、包银河俸纱三项。南方则征夏、秋两税,以秋税为主。窝阔台八年丙申,更定了赋税制度,史称“丙申税制”。由此基本确立了元朝在华北地区的赋税体系,忽必烈即位后,又对赋税数额作了调整,使之更加完善。

    元朝的户籍制度比较特殊,将居民按不同职业划分为若干户,统称诸色户计。诸色户计主要分为军户、站户、匠户、儒户、民户、灶户、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徒与教士)、答失蛮(伊斯兰教徒)等。他们的义务和隶属系统都不同,而且一经入籍,不许随意更动,常世代相守。

    元朝的科举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始终未能实行,至元仁宗时期,科举制度才又兴起,但它的规模较小,从延祐首科至元末,共举行过九次,其间还停科两次,元朝是最先将程颐朱熹之说规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的。

    元朝的宫帐制度(斡耳朵)源于成吉思汗。大汗设四个斡耳朵,大汗死后,私人财富分属四个斡耳朵。元朝还专门为四个斡耳朵设置了管理机构,用来征收五户丝和江南户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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