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恪 即“北魏宣武帝”。
   | 元烈祖  即“也速该”。
| 元律  元朝典章制度的总称。包括元前(1206一1271)六十五年和元朝建立后(1271一1368)九十七年间先后颁行、编纂的法典。元前主要法典有:一、《大法令》(1204年铁木真征服乃蛮部之后颁行),二、《条画五章》(1211年铁木真命令颁行),三、《便宜十八事》(1229年窝阔台命令颁行),四、《死罪申奏待报制》(窝阔台命令颁行),五、《复申疑狱上报制》(忽必烈于1263年颁行),六、《新立条格三十七章》(忽必烈于1264年颁行)。元初一度沿用金《秦和律》。至元八年(1271)十一月下令禁用,先后颁行纂修的主要法典有:一、 《至元新格》(世祖于1291年命令颁行),二、《大德律令》(成宗于1299年编纂),三、《大德典章》(成宗于1303年命令颁行),四、《至大格例》(武宗年间颁行),五、《风宪弘纲》(仁宗年间编纂),六、《元典章》(英宗至治年间编纂),七、《大元通制》(英宗于1323年命令颁行),八、《经世大典》(文宗于1331年命令颁行),九、《至正条格》(顺帝于1346年命令颁行)。元律是指元代的成文法典而言,蒙古族原来没有成文法,自从铁木真征服乃蛮部后,开始用畏吾尔字拼成蒙古语,把铁木真的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古语叫“大札撒”)。铁木真对“大法令”非常重视,此后蒙古族才把铁木真的训令和所断之案,书之于青册为审判纪录和判决的法律文书。此时的“大法令”非系统法典,仅为条条规定。当时主要仍沿用蒙古族部落时代的习惯法(带有浓厚的氏族部落法规的特点)。《蒙古秘史》中记元代成文法规出现于1206年铁木真即汗位不久,在司法行政方面设立“断事官”,由“断事官”处理民刑诉讼事件,把办理的案件记于“白纸青册上”。而后逐渐积累形成元朝成文法典。
(燕男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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