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  元代最主要的法典之一,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仁宗、英宗在位时编纂而成。分为前集和新集两部分,前集约刊布于延祐七年(1320);新集约刊布于至治三年(1323)。《元典章》是仿照《唐六’典》编纂的元朝制度法令大全,不是专门的法典,但其中包括了许多溯的内容。《元典章》的“前部为前集,六十卷;后部为新集,不分卷。前集之大纲分为十类,其目如下:《沼令》一卷,《圣政》二卷,《朝纲》一卷,《台纲》二卷,《吏部》八卷,《户部》十三卷,《礼部》六卷,〈兵部》五卷,《刑部》九卷,《工部》三卷。每类分列条目,共计为八十一目,六部另有子目,共为三百二十七目《四库提要》称“其目凡三百七十有三”与实际统计的数字不同,其故未详),包括世祖、成宗、武宗、仁宗、今上(指英宗)五朝之事。新集之大纲分为《国典》、《朝’纲》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为八类分列三十九日,又列子目九十四,随事立名,与前集不尽相同。续收英宗至治年间资料,所收诸篇较之《元史》远为详尽,足补其缺。关于刑法制度的规定,《元典章、刑部》沿用了唐宋以来的“五刑”即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元世祖把原来的苔刑五等(十至五十)改为六等(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把原来的杖刑五等(六至一百)改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O七;徒刑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等;流地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死刑分为绞、斩二等,还规定十恶、诸杀、诸奸、诸赃、诸盗、诈伪、杂犯等论罪处刑的条格和判例。《刑部》是《元典章》中条格和判例最多的部分,共十九卷,几乎占全书的三分之一。此典创六部为纲的编制体例,为明清制律所本。其文多为原始资料,从史料价值上看,其重要性非一般概括综述之书所能及。
| 天定宗  (1206—1248) 即贵由。蒙古汗国大汗。公元1246—1248年在位。元太宗长子,母脱列哥那可敦。太宗五年(L233),与按只带攻辽东,擒蒲鲜万奴。七年,与诸王拔都、蒙哥西征,入侵斡罗思及东欧诸地。十二年,东还。乃马真后五年(1246),立为汗。即位后,杀大臣奥都刺合蛮,以牙老瓦赤领汉地事务,命察罕进攻江淮,又派野里知吉带率军进驻波斯等地。定宗二年(1247)秋,领兵西归藩邸封地叶密立(今新疆伊敏河上)。次年春,行抵横相乙儿(在今乌伦古河上游地)病死。庙号定宗,溢简平皇帝。
| 元贵靡  西汉时乌孙昆莫(王)。军须靡长子,解优公主所生。宣帝时汉立其为大昆弥,赐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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