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例  清代用于蒙古族的法律。乾隆年间编订,共二册,十二卷,二百零九条。主要内容有: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例,断狱等。嘉庆年间增订后,称《增订蒙古律例》。
| 蒙古卫拉特法典  音译作《察津毕其格》。简称《卫拉特法典》或《厄鲁特法典》。1640年,以札萨克图汗和巴图尔浑台吉为首的喀尔喀与卫拉特封建领主们会盟时,为去除内乱,维护封建秩序,共御外部威胁,特制订该部法典。法典原件和副本至今未发现,现在能够看到的是一些蒙文抄本和托忒文抄本,并被译成俄、日、德、英等数种文字。有的译文和研究者把法典分为一百二十一条或一百五十条等。该法典是研究十七世纪蒙古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制、宗教和风俗习惯等的重要文献。
| 蒙古畏兀字  蒙古国时期创制的蒙古文字。系应用古畏兀字字母拼写蒙古语言。始行于成吉思汗建国时期。据《元史·塔塔统阿传》,成吉思汗灭乃蛮,获乃蛮汗傅畏兀人塔塔统阿,命教太子诸王以畏兀字书蒙古语,形成此种文字。元人称蒙古畏兀字。元世祖时,八思巴创制新体蒙古字,规定为元朝官方文字。蒙古畏兀字仍然行用,留用以译写《孝经》、《资治通鉴》等书。现存有碑铭数通。元亡后,蒙古族继续使用。后经改革,形成现在的蒙古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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